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资格的审批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批。
第三条 申请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备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和统一的安装、修大造工艺技术又件;
3、安装、修理、改造的特种设备达到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要求;
4、具有保证安装、修理、改造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的工艺设备、计量和检测手段;
5、拥有保证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并能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
6、具有完整的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7、具有确保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保证体系和相应措施。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的单位必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分别填写《山东省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资格审批表》或《山东省特种设备修理(改造)单位资格审批表》,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单位同意试装5台特种设备。
第五条 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试装的特种设备作为样机,必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安全质量检测,达到合格要求。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通过自我完善,在样机检测合格、质量保证体系自查合格伪基础上,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考核评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在三个月内组织技术力量或委托中间组织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评价表》
或《山东省特种设备修理(改造)单位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评价表》进行考核评审,对考核评审合格的单位,出具考核评审报告和有关资料,经主管处级领导和处长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分别发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拥有保证检验检验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完整的检测检验标准、程序、规程、检测方法和有关技术资料;
4、具有保证检测检验质量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5、具有完整的检测检验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具有保证检测检验人员在检测检验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保证体系和相应措施。
第八条 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单位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山东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审批表》经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在二个月内,组织技术力量按照《山东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单位资一格认可评审表》进行考核审查,对考核评审合格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考核评审报告和有关资料,经主管处级领导和处长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发给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从事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单位资格评审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从事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单位资格审批发证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条件、权限、时限进行严格的审批。对在审批发证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公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辞退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